第十一章杀人自拂袖

作者:江南夜雨 返回目录
    第十一章杀人自拂袖(1/2)

        对于李庭芝而言,这两桩案子并不复杂。

    前者契丹梅瓶被摔碎一案的审理尤为简单,因为李庭芝已经派人找来了县内几家典当行和古玩行的老师傅们,共同会审下很快便得出了此器为民窑所出的结论。

    既然是民窑所出,那么无论是谁摔碎的都不打紧——毕竟几十文铜钱罢了,任何人都掏得起。

    关键在于后者,即陆准所诉王三等一干人等殴伤陆煜一案。

    这桩案子同样很简单,张焕作为人证,证明王三等人动手殴打陆煜,导致其头部受伤。

    根据《大明律》明文记载,凡斗殴、以手足殴人、不成伤者笞二十,成伤及以他物殴人、不成伤者、笞三十。成伤者、笞四十。青赤肿为伤。非手足者、其余皆为他物、即兵不用刃、亦是。拔发方寸以上、笞五十。

    陆煜被人用棍棒打伤头部,但是并不严重,按照正常来判决,无非就是将凶手笞五十。

    所谓的笞,也就是用荆条去屁股。关键在于,这个罪过是可以用钱赎刑,如果李庭芝这么判,对于王三这些人而言,同样构不成威胁。

    所有人目光聚焦在李庭芝的身上,陆准也在思索着这一问题,他知道李庭芝不会这么轻易放过王三,但是也很好奇李庭芝应该怎么做?

    至于陆崖先前的警告,早已经被他抛到九霄云外,他坚决不会苟且,更不会用这种姿势回到陆家,那样就算归入宗族,也不会被人看得起。

    此时的李庭芝饶有兴趣地望向下方的陆准,脸上含着一丝笑容,紧接着望向了陆煜。

    “陆煜,你被殴打时,嘴角、眼角、耳朵可有血迹?”

    一听到这番问话,陆准顿时一个激灵,他知道李庭芝的打算了!

    因为《大明律》中还有一条明文记载,若血从耳目中出、及内损吐血者、杖八十。以秽物污人头面者、罪亦如之。

    啥意思?只要被打到耳目流血,或者内损吐血,都可以直接判处八十丈刑。这可不比寻常的笞刑,完全有可能将人打死!

    一旁的王奉和陈奎自然也明白其中的厉害,王奉立刻沉声道:“陆煜,你也是读过圣贤书的,当如实答来,不可故意夸大其词,否则一旦查明,决不轻饶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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